(2015)大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蒙炳耀与周锡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炳耀,周锡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蒙炳耀。被执行人周锡金。申请执行人蒙炳耀与被执行人周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锡金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炳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锡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锡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蒙炳耀偿还借款本息22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周锡金已经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吉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