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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付江与孙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江,孙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付江,男,5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孙学林,男,45岁,汉族,无业,住开鲁县。本院以(2013)开执字第2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学林的账户。因被执行人孙学林系五保户,其账户上的钱系国家救济款,不宜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学林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