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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夏锋与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锋,李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夏锋,男,汉族,1988年12月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委托代理人:汤曹华,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被告:李芳芳,女,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锋诉被告李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锋负担。审判员  左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