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胡世明与马清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明,马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8号原告胡世明,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华,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清美,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胡世明诉马清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马清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马清美称,被告已回云南老家居住生活近半年,铜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原告籍贯所在地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胡世明自认被告马清美已于2015年2月25日离家独自外出(本案受理时间2015年4月21日),现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云南省马关县仁和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已回到其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某某某村X小组居住生活,本案应由被告马清美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