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公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公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临淮关镇凤临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怀登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坤,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公勋。身份证号码。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公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公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中农化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9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公勋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