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达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金辉与陕西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会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辉,陕西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达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林金辉,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陕西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丁邦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会成,男,汉族,1958年6月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乌法民一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543576元,未执行标的22141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汪会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金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法民一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塔斯少布审 判 员 郭 子 鹏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