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石建忠与邢台市友昌果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忠,邢台市友昌果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张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73-1号原告石建忠。委托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友昌果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邓建科。被告张晓彬。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建忠与被告邢台市友昌果品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后,原告石建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建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建忠撤回对被告张晓彬起诉。审判员  潘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