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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胡       凤       琴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人民陪审员 古丽扎提·吾四班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