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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兰红娟与被告王红霞、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红娟,王红霞,曹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兰红娟,女,汉族。被告:王红霞,女,汉族。被告:曹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红娟与被告王红霞、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红娟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