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兰红娟与被告王红霞、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红娟,王红霞,曹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兰红娟,女,汉族。被告:王红霞,女,汉族。被告:曹建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红娟与被告王红霞、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红娟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