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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受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金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受终字第7号上诉人:吴金勇。上诉人吴金勇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吴金勇所提事项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所提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吴金勇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吴金勇上诉称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4号裁定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院系审判机关,与吴金勇不具有平等主体关系,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