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与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仓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为法被执行人磁县华盛洗选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