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309号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30号。法定代表人:田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111号122。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9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资产。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资产;三、责令被申请人扬州飞扬化工有限公司提供92358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南京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郑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莫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