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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学云与被告李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云,李桂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刘学云,男。被告李桂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云与被告李桂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云与被告李桂平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刘学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刘学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