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好磊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好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245号原告徐好磊,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平,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由航,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黎霖,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好磊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好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好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徐好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好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徐好磊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逯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