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298号原告:朱某某,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