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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少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少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6月10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7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未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的更衣室内多次盗窃手机、现金等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努比亚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2、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Iphone4S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3、2015年3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OPPO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4、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Iphone5S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0元)。5、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华为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6、2015年4月中下旬,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HOSIN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7、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Iphone6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8、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三星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元)。9、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吴某至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男浴室更衣室内,窃得Iphone5S手机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现金人民币80元。案破后,赃款、物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步某、杨某、朱某、张某乙、孙某、董某、王某、徐某、季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处分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吴某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赃款物已追退,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王艳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