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子民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子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396号罪犯王子民,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追缴脏款22346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子民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报请程序合法。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子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子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子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子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