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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国豪与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豪,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字第00029号原告赵国豪,男,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人:程立武,支队长。住址: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原告赵国豪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国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国豪承担。审判员  张菊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