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628号原告董某某,��,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淇县西岗镇闫村农民,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三海村。被告王某某,又名王长荣,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