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窦万喜与被上诉人四平实验林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万喜,四平市实验林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窦万喜,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宝来食杂店业主,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平市实验林场。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项利民,该场场长。上诉人窦万喜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北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万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窦万喜撤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由上诉人窦万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