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瀍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河南省孟津县人。2008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红军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海燕、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红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旭升村下园中街23号院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晾的内衣裤盗走。2、2014年7月31日凌晨5点,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西村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后被发现遂逃走。3、2015年1月7日,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家中以及所驾驶的黄色比亚迪轿车(豫COH5**)内查获共计27.31克白色结晶体。经检验,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犯罪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第一起盗窃因其在楼顶窃得内衣,并未入室,第二起盗窃虽入室,但被发现后逃走,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大,仅为自吸,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应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31日凌晨5点,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塔西村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窃得女式内衣两件和丝袜一双,后被发现,其从二楼卫生间窗户处跳下,将其一件浅色T恤衫及所盗衣物落在楼下空地。2、2015年1月7日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家中以及所驾驶的黄色比亚迪轿车内查获共计27.31克白色结晶体。经检验,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示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以来,其在瀍河区、老城区多处盗窃女式内衣用来手淫,有一次见塔西村一家大门没锁,从大门进入被人发现,赶紧从二楼卫生间跳下,其白色短袖T恤衫和偷来的内衣也丢了;2014年4月份以来,其开始吸食冰毒,在身上、家里、驾驶的黄色比亚迪轿车上共放20克左右冰毒。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31日早上5点左右,家中大门虚掩,丢失现金7300元,在二楼卫生间正下方空地上发现其媳妇晾晒在二楼楼梯拐角处的女式内衣、内裤、丝袜和一件别人的T恤衫。3、证人姬某某、海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二人听到二楼卫生间发出“砰”的一声,发现二楼卫生间东侧墙上推拉窗的窗纱被推开,窗户下地面有一件浅色T恤衫,后发现丢失现金7300元4、证人庆某某证言,证实其与儿子、被告人赵某某两人住在一起,在被告人赵某某卧室搜出疑似毒品7包、两个装有疑似毒品的玻璃瓶、60个空塑料袋、一台电子称和一个装有大量的女式内衣内裤黑色旅行袋。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赵某某女朋友,2014年12月在赵某某家中看到他吸毒,其从家中也翻出过一包毒品。6、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6月9日上午,其发现自己晾晒在洛阳市凯元商务酒店6楼东侧楼梯拐角处的一件黑色吊带背心丢失,后在七楼西侧楼梯拐角处找到,上有白色物体。7、证人陈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14日,其与同事王利峰的两件文胸,晾晒在瀍河区下园中街23号院的楼顶被盗。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时,从其身上、家里以及其驾驶的黄色比亚迪轿车中共搜出疑似毒品17包(塑料袋装15包,玻璃瓶装2个)净重27.31克、两个玻璃瓶、一个冰壶等物,从其家中搜出一个装有大量女性内衣的旅行包、及辨认案发现场的事实。9、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洛阳市凯元商务酒店楼梯上捡到的一件吊带背心上所留精斑和马某某家被盗案中捡到的一件T恤衫上所检人身生物成分为被告人赵某某留;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车中、家里搜出的17包27.31克白色结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尿液检验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12、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其现实表现。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以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7.3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盗窃陈某某内衣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实陈某某丢失内衣,但不能证实系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所为,且无有查获陈某某丢失的内衣,指控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该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据支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采纳辩护人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赵某某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瑞雪审 判 员 杨晓菁代审判员 潘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肖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