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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唐崇明与被告郭圣煌、曾湖平、欧阳永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唐崇明,男.委托代理人罗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静兰,女。被告郭圣煌,男。被告曾湖平,男。委托代理人,郭圣煌,男。被告欧阳永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崇明诉被告郭圣煌、曾湖平、欧阳永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崇明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崇明以被告郭圣煌、曾湖平、欧阳永奎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崇明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