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素珍、杨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素珍,杨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素珍,居民。被执行人杨叶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素珍、杨叶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素珍、杨叶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素珍、杨叶林将所欠借款偿还完毕,本案执行和解并履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关于执行结案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蒋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