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瑞玉与林富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玉,林富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玉,女,汉族,192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富香,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瑞玉与被执行人林富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连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我院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富香所有的闽A×××××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的财产权利,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0988元(含诉讼费5400元)归还申请执行人,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90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现因被执行人林富香车辆暂时无法变现还债,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连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 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