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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童友来与童强、庞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友来,童强,庞良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56-1号原告:童友来,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强,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庞良美,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童友来与被告童强、庞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债权已由公证机关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童友来的起诉。原告童友来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提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