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晓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862号罪犯张晓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6)烟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500,与同案其他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02431.84元,互负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6)鲁刑一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鲁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4月25日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晓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嘉奖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晓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8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