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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与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刘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洼子村永发水暖建材城。委托代理人刘占学。被告刘秀英,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与被告刘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永发水暖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