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刘某。被告: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