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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刘某。被告: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