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伟伟与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伟,王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伟,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上诉人刘伟伟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商初字第6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以此案不应由被上诉人王玉芳住所地双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均未作明确约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接受货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方所在地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刘伟伟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刘伟伟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李彦茹审判员 王伟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满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