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占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达利服饰有限公司,李占军,马卫莉,马吉庆,马仁义,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1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齐凯,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金达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占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卫莉,女,1974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马吉庆,男,1994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马仁义,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海超,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仁义所有的,与马吉庆、李占军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23层2310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84928-1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马吉庆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1号9号楼23层2309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741**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马卫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39号14号楼2单元15层43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265**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马卫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8号1单元30层01号(郑房权证字第08010173**号)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李占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新里94号楼东1单元53号(郑房权证字第05010642**号)的房产。被执行人马仁义、马吉庆、李占军、马卫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仁义、马吉庆、李占军、马卫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仁义、马吉庆、李占军、马卫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