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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亚军与吕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军,吕建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徒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袁亚军,男,汉族,1966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吕建华,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原告袁亚军诉被告吕建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袁亚军,被告吕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亚军诉称,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风景城邦西班牙小区的房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2013年7月装修竣工,随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合计13000元,2013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13年9月,经原告催要,被告的配偶向原告支付了装修款5000元(未向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余款8000元一直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吕建华辩称,原告所做的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水泥地面起皮跑沙,墙面刷白不均匀,卫生间防水未做导致漏水,这些都需要原告返工重做,如果重新做好可以付款给原告,但由于原告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业损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且原告所要求的装修款价格过高,原告应重新提供装修清单,被告需要对结算价格另行审定后才能确定应当支付的装修工程���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了房屋装修的口头协议,由原告对被告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风景城邦西班牙小区的房屋(店面)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装修,2013年7月装修施工完毕,随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一份装修施工价格清单。2013年7月23日,原、被告经结算,确认装修工程款共计13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袁老板工程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2013年7月底,被告入住装修房屋,之后发现原告所施工的二楼水泥地面存在起皮跑沙等质量问题,与原告进行交涉,原告返工重做后,起皮跑沙问题仍未解决。经案件承办人员现场查看:二楼水泥地面确实开裂、起拱、跑沙,卫生间因未作防水处理存在渗水等情况。另查明,2013年9月,经原告催要,被告的配偶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8000元拒不支付。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水泥地坪同意以每平方米30元在工程款中扣减。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欠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是否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房屋装修,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所主张的装修工程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诉称装修是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进行的。现在用作卫生间的位置的房间装修时被告没有说明用途是用作卫生间,被告当时也没有要求原告做防水处理,所以原告在施工时就没有做防水处理,对此被告是明知的,在结算装修工程款时也没有这个防水项目。地面起皮跑沙是因为水泥太薄造成的,正常情况下只有水泥的厚度达到至少三公分以上才不会跑沙,但由于被告的房东不同意加强厚度,造成水泥地面的实际厚度不到二公分,��以起皮跑沙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原告当时口头确实承诺水泥地不起皮跑沙的,所以才同意被告的配偶提出的扣除部分装修工程款作为赔偿。墙面刷白不均匀也是由于被告所支付的价格太低,所以墙面刷白只能做一次,正常情况下都是要刷两、三次才会均匀的。被告辩称原告作为装修的专业人员应该知道卫生间必须要做防水处理,水泥地面起皮跑沙完全是原告的责任,原告第二次做水泥地面时承诺过能保证不跑沙,因此原告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扣除其装修款。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口头房屋装修协议,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对于口头协议未及详尽或需要更改的部分,被告作为业主应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向原告提供施工要求或明确告知各房间的用途,要求其按照拟定的房屋功能对房屋进行装修,否则有权要求装修施工方承���责任。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要求原告对卫生间进行了防水施工,也无证据证明三楼卫生间漏水系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故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卫生间未进行防水工程、存在漏水质量问题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水泥地面起皮跑沙问题,原告在装修时向被告承诺地面不会跑沙,但其经过两次施工处理仍未达到预定要求,故本院认为该项工程施工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进行返工处理,否则有权拒付该项装修费用。关于墙面刷白不均匀的问题,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墙面刷白的施工不符合约定,墙面刷白不均匀在施工结束被告验收或使用时能显而易见地发现,如不符合约定被告可以拒绝结算装修工程款,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精神,工程竣工交付验收时未提出异议,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拒不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2013年7月23日就装修工程款进行结算确定了总价款为13000元后,因水泥地坪起皮跑沙不符合约定,原告进行了第二次施工处理后仍未达到原告向被告承诺的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而不能确定的,受害一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在原告重做后仍未达到约定要求时,有权利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庭审中,双方对水泥地坪的面积80平方米无异议,但双��对水泥地坪的结算工程款的单价陈述不一致,原告认为是按照10元/平方米结算,被告辩称是按照30元/平方米结算了工程款。庭审中,原告同意水泥地坪的装修款按照30元/平方米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本院照准。综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口头达成的装饰装修房屋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严格履行。装修工程完毕后,原、被告对工程价款结算所形成的结算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发包人应当及时支付价款。因原告施工的地坪存在质量问题,其自愿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工程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故被告尚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为13000元(总价款)-5000元(已支付的价款)-2400元(原告自愿同意扣减的地坪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价款80平方×30元/平方)=5600元,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亚军支付装修工程款5600元;二、驳回原告袁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亚军负担20元,由被告吕建华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