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4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东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涂继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东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涂继方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42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陈雪松,经理。被告四川东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义。第三人涂继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四川东晨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涂继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