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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世君与刘继福、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君,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刘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君。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福。被执行人刘继福。申请执行人张世君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刘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世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刘继福支付借款2000000元、诉讼费16400元,共计2016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继福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进行了查封。因不便处置,经向申请执行人张世君说明情况后,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君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16400元、案件受理费16400元,共计20164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风云置业有限公司、刘继福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张世君20164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世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