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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战旭伟与吴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旭伟,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战旭伟,女,生于1970年3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吴丽,女。生于1984年2月1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的(2014)科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丽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丽无工作,但其家庭收入足以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吴丽丈夫李玉宝在四川中物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收入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盛海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