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37号罪犯孙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超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1年1月20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本院认为,罪犯孙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