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兰英与王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高兰英,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中高村中高庄26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6510203269。被执行人:王锋,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2014)阜刑初字第00104号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的标的为:29852元,执行费348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