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吴功堂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功堂,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吴功堂。委托代理人何伟通,袁欢欢。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赵杨根。委托代理人余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功堂与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功堂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功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傅灵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