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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岩诉被告陈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陈加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城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赵岩,男,汉族,1992年出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陈加庆,男,汉族,198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陈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