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岩诉被告陈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陈加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城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赵岩,男,汉族,1992年出生,现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陈加庆,男,汉族,198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诉被告陈加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