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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宋明军、梁桂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宋明军,梁桂霞,张福坤,张瑞娟,张桂宏,王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6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住所地:临清市南门里街369号。代表人赵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由志伟,该行员工。被告宋明军,男。被告梁桂霞,女。被告张福坤,男。委托代理人田景旭,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娟,女。被告张桂宏,男。被告王玉平,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与被告宋明军、梁桂霞、张福坤、张瑞娟、张桂宏、王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宋明军、梁桂霞、张���坤、张瑞娟、张桂宏、王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洪峰审判员  张爱虎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