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刑监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韦聚岭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阜刑监字第00027号原审被告人韦聚岭故意伤害罪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聚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德田各项经济损失21105.7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德田及原审被告人韦聚岭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韦聚岭的父亲韦天春及母亲李秀侦对原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2015年7月7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