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范某某,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娜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