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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金标与淮安市新国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标,淮安市新国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秦文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标。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国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东路25号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秦松涛,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秦文艮,男,194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裕源北路。本院在执行张金标与淮安市新国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安市新国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完本院于2010月6月20日作出的(2010)楚民初字第0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标向本院申请追加秦文艮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给付欠款69000元及利息40000元。经审查,在本案执行中秦文艮于2013年7月16日自愿为被执行人的80000元债务提供担保,后秦文艮仅给付申请人11000元,尚有69000元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秦文艮为本案被执行人。秦文艮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金标清偿债务69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