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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鸡冠山镇钢厂*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64号5门任逍遥超人网吧,趁被害人赵某乙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赵某乙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戴云山路53号情缘直通车网吧,趁被害人贾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贾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3月末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路64号5门任逍遥超人网吧,趁被害人江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江某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大街2号路缘网吧,趁被害人单某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单某一部黑色小米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在沈阳市皇姑区珠江街120号乐悠悠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刘某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单某、江某、赵某乙、贾某的陈述;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截图;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赵某甲退赔被害人赵路陆人民币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贾艳娇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江帆人民币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单文民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刘立春人民币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东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