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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东方、戴福成与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11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方,戴福成,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方,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戴福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文富,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方、戴福成与被执行人五大连池市和平镇济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