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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亮,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三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德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蒋心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