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XX文、XX君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国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监字第1号原审原告XX文。原审原告XX君。原审原告吴安福。原审原告XX君、吴安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XX文,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号。原审被告张国川。委托代理人周洪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案外人顾钱丰因与原审原告XX文、XX君、吴安福及原审被告张国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2013)奉民一(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院审查过程中,查明顾钱丰、XX文、XX君、吴安福均对该原审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赔偿数额无异议,所以顾钱丰可另行主张,要求在顾钱丰、XX文、XX君、吴安福等权利人之间依法分割原审案件中所获相关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徐国清审判员 唐 韵审判员 唐祖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四)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另案解决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