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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生,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张永生。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5元减半收取1777.5元由原告张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国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欣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