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光志与莫方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志,莫方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76号原告何光志,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方友,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志与被告莫方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光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