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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延军与张朋、张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军,张朋,张志平,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宋延军,男,居民。被执行人张朋,居民。被执行人张志平,女,居民。被执行人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北关街。法定代表人张朋。本院依据(2014)临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延军与被执行人张朋、张志平、临清市嘉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一初字第1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