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碧,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元(已交),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珊1 来自